多地电采暖优惠政策抢“鲜”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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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阶梯电价正式在我国各省份推行。依据国家大的政策方针,各省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先后推出了阶梯政策。然而,随着近年电采暖覆盖范围的逐渐扩大,各个省份对于电采暖用户的电价执行标准也在逐渐的完善,在阶梯电价出台的同时,北京、河北、吉林、辽宁等省份相继推出各自针对电采暖的电价执行标准,其中: 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享受低谷用电优惠;低谷优惠时段为晚23:00至次日早7:00。在低谷优惠时段内,不区分用电性质、供热对象,一律按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计费。对于居民用户来说,采用分户式电采暖的,低谷优惠时段内采暖设备、居民生活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 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规划,对已采用电采暖的居民用户,凭供热部门出具的证明,采暖期用电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每度0.51元执行;非采暖期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 2014年7月1日,山东省下发《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格〔2012〕26号)规定,吉林省对使用电采暖的用户执行电价优惠政策:对居民用户,在8时至21时高峰时段,执行0.562元/千瓦时;在21时至次日8时低谷时段,电价执行0.329元/千瓦时。非居民电采暖用户,在采暖期执行居民照明电价。 用电取暖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供暖用电分表计量的,供暖表电量供暖期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执行,每度提高0.02元,生活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供暖用电未分表计量的,供暖期全部用电量按合表用户价格执行,非供暖期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 “以电代燃”的用电户,其每户每月100千瓦时以内的部分按“以电代燃”电价标准执行,101千瓦时至180千瓦时按居民阶梯电价的基础电价标准执行,其余按居民阶梯电价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实行电采暖居民用户电价问题,《通知》明确,居民小区整体或整栋楼统一建设安装电采暖设施,且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居民用户(不含小区管理单位按住房面积计收电采暖费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份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从多省单独针对电采暖用户所制定的电价政策中不难看出,随着这种科技采暖方式的不断发展,电采暖已经在居民供暖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例,政府对于电采暖行业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的提升,事实上,电采暖作为环保产品,相比集中供暖更具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在电费上能够节约30%以上,这相对于传统供暖方式的巨大优势已经将电采暖行业的大力发展设为定局。 据了解,目前推出电采暖优惠政策的省份也在不断的增加,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电采暖行业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随着各地政府对于居民电价及电采暖电价政策的不断完善,作为完全符合国家未来低碳环保发展路线的电采暖行业也必将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2月26日,乌鲁木齐供电公司营销部专程赶赴乌鲁木齐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就电采暖推广事宜进行了洽谈。 据乌鲁木齐市发改委介绍,目前全市供热能源结构单一,推广电采暖可有效调整供热能源结构、缓解天然气紧缺压力。2015年乌鲁木齐市将继续优化供热能源结构,加大电采暖在供热领域的占有率,预计2020年电采暖供热面积达2200万平米,届时电网电能与清洁能源供热面积比例将提升至10%。 为加快高铁客运站片区电采暖试点项目实施,会上共同商讨解决措施:一是成立发改委牵头,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高铁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共同参与的电采暖试点项目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难题,统一协调各方利益,完善相关政策;二是各单位相互协同帮扶,加快高铁客运站电采暖实施方案编制与实施,确保试点项目在本年度采暖季顺利投运;三是积极配合发改委加快弃风政策出台,明确弃风电量界定标准,确保弃风电量应用于供暖领域,一方面降低电采暖运营成本 ,另一方面鼓励弃风电量消纳,减少清洁能源浪费。 近年来,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积极在城市供热、工商业等重点领域大力实施以电代煤(气、油)项目;为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新机并网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加快风能、光伏、生物质等清洁能源项目的并网发电,不断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努力实现能源生产清洁化、终端消费电气化,多措并举推广绿色清洁能源,助力首府大气污染治理。 |